關於學會

11/02/2023 02:52:09

『臺灣組織與管理學會(Taiwan AOM)』成立背景與會員招募

隨著國內管理領域研究人口的增加,以及專業次領域的形成,建構一個能促進管理學術社群良性發展的專業組織,便成為當務之急;尤其組織行為與人力資源管理、國際企業、策略管理、與科技管理等主要次領域,不僅在理論基礎與研究方法上有相當的共通性,研究人口也多所重疊,跨領域學習活動更亟需發展。

有鑑於此,在國科會人文處管理一學門的支持與協助下,我們共同發起成立了『臺灣組織與管理學會』,期能透過此一學術導向的專業組織,結合管理相關領域的學術工作者,以社群發展的精神,提升學術研究、專業教學上的能量與經驗傳承,促進跨領域、國際合作與學習,協助專業生涯的發展,從而提升管理學者對於產業與社會的影響力。


『台灣組織與管理學會』經內政部核准設立,自即日起,開始招募會員,期待對學術有熱情的您,加入本會的行列!

臺灣組織與管理學會章程

本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籌備會議制定
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內政部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台內社字第0950126238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內政部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台內社字第0990220363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一百零壹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本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本會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本會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組織與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組織與管理領域之學術研究與實務發展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組織與管理領域之學術研究。
二、舉辦組織與管理之學術與實務研討活動。
三、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學生會員、永久會員與團體會員。


一、一般會員:

1. 於本學會發起人及成立大會前申請入會經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成為本會創始會員。

2. 於本學會成立後,凡合乎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為本會一般會員:
(1)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發展機構,從事組織與管理相關之學術研究工作者。
(2)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從事組織與管理相關之顧問與研究工作者。
(3)曾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改為一般會員者。

二、學生會員:

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學生資格,主修組織與管理相關系科、並贊同本會宗旨者,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三、永久會員:
凡本會一般會員(含創始會員),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年會費之優待。


四、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工商企業與學術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一、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學生會員在本會舉辦會員大會時,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若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列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三年,不得連選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其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皆利用視訊功能與網路傳輸來辦理。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般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學生會員與團體會員則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台內社字第0950126238號函准予備查。

職稱 姓名 服務機關
名譽理事長 于卓民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名譽理事長 洪世章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名譽理事長 陳世哲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名譽理事長 戚樹誠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
名譽理事長 蔡維奇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名譽理事 林月雲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名譽理事 林鉦棽教授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名譽理事 陳忠仁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
名譽理事 陳厚銘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名譽理事 彭台光教授 義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名譽理事 黃同圳教授 健行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暨經營管理研究所
名譽理事 葉匡時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職稱 姓名 服務機關
理事長 史習安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
秘書長 李振宇教授 國立嘉義大學科技管理學系
副秘書長 王群孝副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常務理事 胡美智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常務理事 黃家齊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理事 林豪傑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理事 林博文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暨商學研究所
理事 吳學良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系
理事 陳寶蓮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理事 胡昌亞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理事 劉念琪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工商管理學系
常務監事 紀乃文教授 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監事 陳建丞教授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
監事 鍾喜梅教授 義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臺灣組織與管理學會』會員招募說明

會員類別:依本會章程規定,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學生會員、永久會員與團體會員四種

一般會員:
1.於本學會發起人及成立大會前申請入會經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成為本會創始會員。
2.於本學會成立後,凡合乎下列條件之一,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為本會一般會員:
(1) 國內外大專院校及研究發展機構,從事組織與管理相關之學術研究工作者。
(2)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從事組織與管理相關之顧問與研究工作者。
(3) 曾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改為一般會員者。


學生會員:
凡具有或相當於大學校院學生資格,主修組織與管理相關系科、並贊同本會宗旨者,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永久會員:
凡本會一般會員 ( 含創始會員 ) ,一次繳納二十年之常年會費者列為永久會員,享受終生免繳年會費之優待。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工商企業與學術機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會員權利與義務:
● 一般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學生與團體會員免繳入會費。
● 一般會員及學生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學生會員在本會舉辦會員大會時,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若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本會每年將舉行一次全國性的學術年會,並將於每年二月與八月定期出版學會的專屬學術期刊。
● 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後將免費收到本會出版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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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組織與管理學會秘書處

李振宇秘書長 王群孝副秘書長

E-mail: taom.taiwan@gmail.com